更新时间:2022.12.18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
女性不可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强制猥亵罪的主体。《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男人也成为了强制猥亵罪的受害客体,所以女人强奸男人会按强制猥亵罪处罚。
强奸罪一般是不能转化为强制猥亵罪的,而对于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人,是行为是可以继续构成强奸罪的。《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构成其罪;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男女均可构成其罪。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虽然能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构成后罪。
1.犯罪主体不同。 强奸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构成其罪;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男女均可构成其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虽然能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构成
非故意的性行为,无法构成强奸罪,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的,不构成犯罪。强奸罪的认定是行为人客观上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普通)强奸罪都是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在客观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二者的区别表现在: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前者是对妇女强行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后者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
区别: (1)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以强奸罪论处。 (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为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主观上为故意;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且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女的自愿一般不构成强奸罪。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妇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算强奸。但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不论自愿与否,以强奸论,且从重处罚。
中国的强奸罪情节严重的会被判死刑。强奸罪还可以依法判死刑,对于强奸罪,如果情节非常严重的,强奸手段非常残忍的,造成被害人死亡时,就可以对行为人判处死刑。如果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孩的,并且有多次强奸,或者是情节恶劣等法定加重情节的,也应当可以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无法完成强奸目的认定为未遂;行为人在客观上完全可以实施完强奸行为,只是由于自己的良知或被害人的请求而停止认定为中止。二者的区别为致使犯罪行为没有成功的原因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