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30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
劳动关系管理内容: 1、劳动关系主体: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劳动者; 2、劳动关系客体:主体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 3、劳动关系内容:劳动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收养关系解除的依据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一般情况下继父母子女关系都有抚养型、收养型以及名份型。抚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会形成抚养的关系,在二者之间推定形成法律拟制直系血亲的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与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相同,但继子女仍旧保持同自然血亲父母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1、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人。 2、抚养人与被抚养人在一起共同生活。 3、抚养人对被抚养人在经济上、生活上以及精神上给予照料、教育、管教和保护,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双重帮助。 4、抚养的时间达到一定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认
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据如下: 1、关系破裂的离婚证据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2、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无法治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疾病,长期无法治愈; 3、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严
建立劳动关系流程的规定: 一、劳动关系的认定; 二、建立劳动关系的流程: 1、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建立; 2、事实劳动关系参阅《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有: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有继承关系、还有抚养、教育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其继父母死后可以作为第一顺位
自杀案件中的因果关系的相关规定包括: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错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也不成立犯罪; 3、严重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将严重违法行为与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达到犯罪的社会危害
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