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12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一规定说明,立案
控告人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一、申请复议。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法定条件: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立案是司法机关对案件材料审查后,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法定条件应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立案是司法机关对案件材料审查后,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行为。
1、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你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再通过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直接向检察院报案,也可以向检察院投诉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并要求其说明原因。公安机关拒不立案的,原告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但在实际应用中效果很差。一方面,申请复议意义不大。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决定不以
收到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后,公安机关应当对控告人是否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进行审核。检察机关已经受理控告人对同一事项的控告、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公安机关受理后,控告人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
下列情况公安机关不立案: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
下列情况公安机关不立案: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