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0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况如下: (一)虚假出资; (二)出资不到位; (三)抽逃出资; (四)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五)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六)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清算; (七)股东怠于履行义务,无法清算
从法律角度看,子公司是独立的公司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在法律上,母公司不出资或者母公司同意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在我国《公司法》中,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债务责任关系是相互独立的,即母公司和子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部分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一般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是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因为法律规定,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股东存在出资瑕疵;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
连带债务人的份额应当按照如下规则确定:若当事人之间未作约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
债权人作出债务免除后,是不能撤销的。 债权人作出免除债务的行为,就立即生效。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不真正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台彩电,乙在保管期间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时不
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债务人是拥有代位权的。 代位权是实体请求权。即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务人转让债务不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原借款人未脱离民间借贷债务管制,第三人与原借款人共同承担债务;在免责债务中,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规定第三人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债务的协议,必须经贷款人同意,否则该协议无效。根据《
债权债务抵销的条件有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品质和种类相同,任意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债务的,应当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