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8
抽逃出资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如果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可构成该罪。
抽逃出资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抽逃出资罪,是指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行为。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
抽逃出资罪的情形有下列几种: 1、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的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抽
抽逃出资又补齐构成犯罪。在抽逃出资之后又进行补齐对于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多大的影响。 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抽逃出资的表现有将已经注入的资金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等。若是有股东抽逃出资,首先由公司进行催告,若是在期限内没有补足出资的,可以作出决议解除股东资格。
抽逃出资罪的情形有下列几种: 1、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的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原则上应当由债权人或守约股东举证,只要其能举出使人对抽逃出资的行为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或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行为人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适用的认定规定如下: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本罪的客体
抽逃出资罪的情形有下列几种: 1、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的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抽
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区别是,虚假出资是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出资的财产,而抽逃出资是出资后,又将资金收回。虚假出资一般是在公司成立前,而抽逃出资一般是在公司成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