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8
在股东抽逃出资纠纷中,法律规定了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即作为原告而言,由于其面临举证困难的境遇,故更应该充分利用该等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搜集和调取能够使法官对被告股东抽逃出资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以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
抽逃出资具体指的是股东在已经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之后,又通过违法手段将出资抽回,但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行为。抽逃出资的行为人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从广义上列举了抽逃出资的四种表现形式,即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同时根据本条,股东或公司实施上述行为时,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因此,抽逃出资行为,被公司法严格禁止并严厉惩处。那么债权人怎么证明股东抽逃出资,如何证明股东存在抽逃出资
根据上述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应该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如果债权人以公司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查询自行公布的年报或到设立登记的工商局查询公司原始档案,通过信息判断公司股东是否按照认缴出资额及期限履行了出资义务。抽逃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
债权人证明股东抽逃出资应当提供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证明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的证据。
公司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其补足出资,且抽逃出资的股东不经过诉讼时效的约束。换句话来说,也就是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补足出资的责任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股东抽逃出资,其实是对公司的侵权行为,且是对公司的不守承诺的行为。除此之外,股东抽逃出资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抽逃出资罪,主要指的是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后,又抽逃其出资资金,涉嫌金额巨大、产生后果较为严重的、或者导致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客体为:国
抽逃出资的情形包括:1、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