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1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对老年痴呆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
指定监护人,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的指定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有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组织和机关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以及人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被监护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或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
在指定监护中,没有顺序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人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被监护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亲属、朋友、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亲属、朋友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
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程序有:有关当事人对指定监护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程序:我国《民总通则》第17条“ 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指定监护人程序的规定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确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法院指定监护人需要遵守的流程是: 1、确定监护人的范围; 2、各位有监护资格的主体表达自己的意愿; 3、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4、法院选定监护人。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如下: 1、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被监护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的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的监护人; 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