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18
离婚时对于婚前房产的分割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婚前买房为一方个人支付。在法律上这种情况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进行分割,对该房产的处理只能根据产权人的意愿。 (二)婚前买房均为二人出资。虽然还没有结婚,但二人共同出
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房产所有权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均等分割。
这个问题很复杂,不能轻易断定,婚前购买是否是全款购买,房子落户在谁的名下,婚姻期间是否共同还贷,需要综合进行判断。通常,如果婚前全购买并落户在购买人的名下,那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二、婚前男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屋在男方名下 这种情况,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无房屋分割权利。 三、婚前男方父母交首付,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夫妻婚后共同还贷 房产属于出首付款方,并由其继续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割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
婚前签订购房合同(购房人为一人)、一人付首付、取得产权证(记裁于一人名下),婚后以共同财产共同还贷,共同还贷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但产权为婚前个人财产,不能分割,且另一方不享有增殖部分的
女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在离婚的时候并不需要进行分割。首先,女方在登记结婚之前就已经购买的房产,属于女方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就包括了婚前财产。因此,婚前就已经拥有的房子,与另一方无关,在离婚的
婚前父母赠与的房子,若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则离婚时协议分割,若未表示则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具体来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在夫妻二人婚前为双方购买房产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父母在婚前
离婚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受诉法院只会分割小产权房的使用权。因为小产权房的当事人,对该套房屋并不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利。而离婚时,人民法院只能对所有权并不存在争议、同时合法合规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