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1
满足以下条件,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人债务: 1、债权人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 2、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表示拒绝。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
债权人可以书面免除保证人保证责任。债权人是否免除或部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这是债权人的权利。免除担保人责任后,实际上是降低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能力,可以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权利,在只有一个担保人的情况下,不会涉及其他问题。如果存在共同担保的情况
债务人不可以免除保证人的责任,保证责任的免除一般是在债权人放弃,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的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其债务。
债权人可以放弃部分债务人债务。债权人主动放弃债权的,债务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作出放弃债权的意思表示,作出表示后,债权债务就终止。该债权债务的关系,自合同解除时,一并终止。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取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仅能就未经其同意转让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对于没有转让的部分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一般是可以拒绝债务人仅履行部分债务的。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免除担保人的责任,债权人免除担保人的责任是放弃自己权利的行为,实际上降低了其实现债权的能力,因此不会受到限制。债权人免除责任则表明免除责任的这部分债权债务关系消失。
符合以下条件的债务可以免除: 1、免除要有意思表示,依债权人表示免除债务的意思而发生效力; 2、免除意思要向债务人表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免除的法律效力; 3、债权人须有处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