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4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主体与客体: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该罪在主观上是故意;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本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的主体、客观方面均十分相似。 主要区别在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罪发生在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
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并导致情节严重的,应予以立案并追诉: 1、聚众扰乱汽车站、火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公园、商场、电影院、大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2、聚众堵塞交通要道、或破坏交通秩序的; 3、阻碍、抗拒治安管理的工作
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所有罪名,都是扰乱公共秩序罪。其中,妨害公务罪的标准是,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妨碍国家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标准是,犯罪分子煽动群众,致使群众采取暴力方式抗拒法律、法规的实施;招摇撞骗罪
根据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相关罪名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包括聚众导致社会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或者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都属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另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