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30
业主对建筑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产权人可以对其自住房屋进行实际控制,按照房屋的性能和用途进行利用,收取房屋产生的经济利益并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置房屋。
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
业主在业主大会上享有以下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罢免权、知情权、监督权、撤销权,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收益权,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获得行政机关协助的权利。
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
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
房产所有权人享受业主权利。因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下列财产属于国家所有: (1)矿藏、水流、海域。 (2)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
业主在管理中享有以下权利:享受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权利;召开业主大会的权利;提出建议的权利;行使投票的权利;被选举的权利;知情的权利和监督的权利;使用各类服务资金的权利;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等等。
业主享有以下这些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资源日益紧缺,海岛资源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特别是一些无居民海岛的资源保护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1、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一规定明确的是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原则。 2、业主对共有部分物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同时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