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2
1、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
如果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就能够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仲裁裁决确有错误,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还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离婚财产分割判决不服如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且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予以受理后,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宣告破产之后财产分配顺序为: 第一顺序,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二顺序,职工债权; 第三顺序,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第四顺序,普通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如下: 1、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2、欠职工的工资、本应划入职工账户的社保费用及经济补偿金; 3、所欠的员工社保费用以外由公司负担的社保费用、欠缴的税款; 4、普通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财产在
破产财产分配的原则是按照法定的顺序,对于同一性质、同一顺序的债权公平进行分配,原则上一次性分配完。《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破产财产处置的原则如下: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原则。 2.按法定顺序清偿原则。 3.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原则。 4.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原则。 5.一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如下: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欠职工工资以及划入职工账户的社保费用、经济补偿金; 3、拖欠的上述社保费用以外的社保费用、欠缴的税款; 4、普通债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依次如下: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经济补偿金; 3、所欠的除上述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在有限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
第一,公司偿还所欠债务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的,清算组能够把剩余的分配给股东;第二,有限公司就依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实行分配,股份公司的就依照股东的持股比例实行分配;第三,可以采取货币进行分配,也可以采用实物分配或作价分配等分配形式,但分配有原则
破产财产分配原则如下: 1、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2、破产财产分配次数,原则上一次性分配结束,也可多次分配。 法律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进行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