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30
一是合同的主体。保理合同涉及应收账款债权人、保理人两方当事人。 二是保理合同的标的。转让标的不仅包含“现有的”应收账款,而且包括“将有的”应收账款。 三是保理服务的范围。只要符合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中的一项
一是合同的主体。保理合同涉及应收账款债权人、保理人两方当事人。 二是保理合同的标的。转让标的不仅包含“现有的”应收账款,而且包括“将有的”应收账款。 三是保理服务的范围。只要符合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中的一项
民法典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居间合同也叫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是: 1、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签订的合同无效; 5、法律其他规定。
民法典中的对委托合同的定义、委托权限、委托费用的预付和垫付等相关内容做出了规定。委托合同的定义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权限指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1、履约保证金是招标活动中,中标人为确保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提供的金钱保证,具有履约担保的性质; 2、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3、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保理合同的定义进行了解释,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是: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有。《民法典》(于2021.1.1实行)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
《民法典》中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是: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合同履行地怎样确定没有作出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有约定的,约定地为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