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的规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400条第2款),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法律、规章、制度和司法机关对在押人员的正常管理和正常工作秩序; 2、主观方面: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4、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负
我国的刑法对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通常是指,由于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触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会被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量刑为,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属于玩忽职守罪的特别规定,凡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构成犯罪的,都应以特别法条即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定罪量刑。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在主观上必出于过失,如果明知某在押人员企图逃跑,但却放任不管,属于故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构成为: 1、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监管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4、在主观方面必须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多名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后继续犯罪,给社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等等。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判罚: 1、司法工作人员犯此罪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司法工作人员犯此罪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符合以下条件的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监管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4、
司法工作人员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如果造成严重后果,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定罪量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