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5
签署政府采购合同有时间限制,期限最长是三十日,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一般没有时间限制。订立采购合同时,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度规定确定。
政府采购合同一般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但是法定特殊情形除外。例如: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法定其他情形等。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应当公开履行,经过采购人同意,不得违法分包。分包供应商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格条件和相应资格资质,成交供应商对整个合同履约承担全部责任。
合同履行完毕以后合同应该是终止。下列情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履行; 2、债务相互抵销;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作为财政支出审计的一个方面,政府采购审计是每次财政审计的规定动作。概括起来,其基本程序是: (1)政府采购审计项目选择与立项。审计机关一般会根据财政支出类型有重点地选择涉及采购金额较大或具有代表性的采购项目作为审计重点,而基建项目的招投标活
政府采购类似业绩定义是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
物资采购合同终止的条件有: 1、合同已经依法成立; 2、存在已经履行、合同解除、权利义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权利义务同归于一人等情形; 3、物资采购合同终止的其他条件。
物资采购合同终止条件有: 1、合同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 2、当事人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成就; 3、当事人所负的债务相互抵销; 4、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物资采购合同的终止条件包括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法定条件是《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所列情形,约定条件则是在具体合同中,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