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20
盗窃罪证据不足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移交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认为证据不足的,会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提起诉讼的,法院会作出无罪判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
盗窃罪证据不足的处理:如果进入到了审判阶段,法院会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但是如果还在检察院阶段,检察院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盗窃证据不足的处理有: 1、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阶段发现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盗窃证据不足的,一般需要这样处理: 1、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阶段发现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将盗窃案立案后,在侦查阶段发现证据不足的,公安机关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到了检察院起诉阶段的,证据不足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盗窃证据不足体现在没有人证,没有物证,摄像的资料都没有。刑事案件证据不足的,如在审查起诉的阶段,检察院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在审判阶段,法院作无罪判决。
不承认证据不足的盗窃案的处理办法: 1、若案件在起诉阶段,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若案件在审判阶段,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对于盗窃案件,只要证据没有达到以下标准的,都算是证据不足: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满足以下要件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