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9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收养登记申请书》以及办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登记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2、受理:材料齐全的,登记人员出具《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并确定调查时间。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材料退还申请人,并
办理收养证首先应当具备收养的条件;其次,准备好送养人、被送养人和收养人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书面协议,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对收养协议公证法办理被收养人的户籍登记手续。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抱养的小孩不能办理出生证明,只能办理领养证。 (一)必备材料:单位证明、个人申请、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到居委会领取证明表一式两份(下列另有规定的除外),逐级审核后报区计生局审批。
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的办理方式为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居员委办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养人申请进行收养登记的,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等资料。
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办理,收养人要收养他人的,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
收养人要办理婚姻状况证明,需要准备好当事人的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事实收养证明需要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内容包括收养人年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经济条件、身体健康状况、道德品质、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和亲友、群众均公认收养人。最重要的是,需要证明被收养人确实以养父母
在进行收养公证的手续后可以办理收养证。收养公证并不是必须办理的,若已经办理了收养公证,只要符合办理收养登记的条件,仍然可以办理。只要在办理收养登记证的范围内,当事人都可以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
在我国收养子女之后,办理公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收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协商一致,达成收养的一致意见; 2、收养方和被收养方签订收养协议; 3、双方携带收养协议等材料到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人(抚养人)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或事实抚养公证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收养人(抚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2、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配偶的死亡证明、未婚证明、未再婚证明等; 3、《捡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