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6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本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采取各种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3、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4、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由以下要件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3、行为人是已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在主观上是故意。
一、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行为。引诱,是指通过语言、表演、示范、收听观看淫秽音像制品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由以下要件构成: 1、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行为; 4、客体要件:犯罪客体是公共秩序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条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当立案。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2款),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01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指,行为人实施各种手段引诱来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认定标准:第一、在客观表现方式上,要求被引诱的未成年人参加的是聚众淫乱活动,如果不是聚众淫乱活动或奸淫行为不具有聚众性的,就不构成本罪;第二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既遂,法院量刑的标准为: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行为人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该规定从重处罚。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幼女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破坏社会风尚,而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既遂的量刑: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内从重处罚。法律规定,一般的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基础刑期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对于引诱未成年人犯罪
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既遂的,应根据聚众淫乱罪的量刑标准从重处罚,即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基础上,从重予以处罚。本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采取各种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