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
征地补偿合同发生争议,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双方可以就合同争议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协商沟通,沟通未果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路征地树木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农村林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大体按照1—3年、4—13年、14—20年、21年以上等年份进行阶梯性分段补偿。
征地补偿纠纷双方应持公平原则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辖区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仍未解决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高速征地补偿不合理可向当地县级政府反应,如果不能得到解决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对征地补偿款有争议能起诉。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对土地征收补偿款有争议的,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时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
土地征收补偿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1、公告阶段。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发表意见,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2、公告的实施阶段。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对协调结果不满意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民政府裁决。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确保公正性;二是要体现便民原则;三是程序透明;四是要体现专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