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所谓无权代理,就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及处理: 1、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应当是效力待定的,它需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方可有效,如果被代
代理人越权签订的合同不经被代理人追认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
代理人签租房合同有效,但要求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代理人是在超越代理权限的前提下签订合同的,被代理人事后追认,则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也发生效力;如果被代理人未追认的,则该合同对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如本人追认,则溯及地确定有效。
没有代理权签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无效。没有代理权签订合同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无权代理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
越权代理合同在被权利人追认后,且符合法定有效条件就有效。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越权代理的合同有效力。 1、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需要有一定的代理权限。代理人未经委托人授权,或者其代理权已终止的; 2、只能构成无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或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而不能构成越权代理。在越权代理的情况下,超出代理权范围的代理行为
代理人超越权限签合同,被代理人的处理方式是: 1、可以予以追认,追认后合同有效; 2、不予追认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
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效力: 1、合同被追认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2、合同不被追认的,合同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3、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有效。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规定,无权代
因无权代理所订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此类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其并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有效、抑或无效并不确定,而要待权利人行使法律赋予的追认权加以确定,若权利人追认则为有效,不追认则为无效。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指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暂时无效,但是是否最终无效尚不确定。如本人追认,则溯及地确定有效;如本人拒绝追认,则确定无效。
无权代理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不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无权代理合同并非绝对无效,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法律赋予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效力的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