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9
是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劳动者的自由,可签可不签。竞业限制协议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应严格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不得采取威胁、胁迫等手段要求订立。
竞业限制能有违约金。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区别有: 1、两者内容不同。保密条款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义务是保密义务的一个方面。 2、两者的期限不同。保密义务的存在没有期限,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永远存在;而竞业限制则存在着一个期限
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
我国对竞业限制的具体规定:适用对象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如: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期限不超过两年等规定。
对竞业限制的约定条款有: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业限制协议限制范围由单位和劳动和协商约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的区别: 一、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性质不同 竞业禁止是合同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规定应承担的忠实义务,属于法定义务。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设立的义务,双方通过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与劳动者规定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者主动离职后如果遵守了竞业限制协议的,有竞业限制补偿。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内容,但劳动者仍然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主动离职但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有竞业限制补偿。用人单位一直为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内容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劳动者仍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签完必须执行。根据法律规定,签订竞业限制后,竞业限制在劳动者离职后生效,生效后双方需要依约执行,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未约定补偿金,竞业限制并非天然无效,双方可以补充约定或通过仲裁及审判机构量裁,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维持竞业协议效力来保护企业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