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5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必须由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
公司一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随意解除股东的股东身份的。只有当股东在经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的,经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才能解除股东的股东身份。
股份的分配比例一般是按照股东的各自出资比例来进行分配的,也可以约定分配。公司股权分配比例没有具体的比例标准,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股东的出资比例、劳务支出比例、对公司的贡献等进行分配,并签署相关协议。分配标准股东之间协商好即可。总的来说,
股权确认书能确定股东的身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双方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度理怀疑证据的时候,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股东资格的丧失是指股东因法定原因,并经法定程序而丧失股东身份。非经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股东身份不会被解除。从我国《公司法》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3、
股份公司股东可以质押股权,有限公司也可以,股权是个人持有的权利。质权登记才能设立。可以转让的股权才可以质押。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也可以质押。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和普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外担保上的规定是一样的,即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可以,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
绝对控股比例是,占股百分之五十及以上。或者虽然股东的股份份额低于百分之五十,但其股份或者出资额所占的表决权,能够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的影响,也是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