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6
对于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这是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为人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对行政强拆能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或者对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对于行政强制执行能够提起行政诉讼,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
认为行政审批行为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是应当事人申请而作出的允许或不允许当事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
行政裁决如果符合下列条件的,能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并且该案件在法院的受案范围内。
行政复议中止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中止只是暂时停止,复议程序还未结束,不能同时提起行政诉讼。因为等到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机关会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中止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复议程序结束之后,对于复议结果不服的才可以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也就是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强拆能提起行政诉讼。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
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对于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不服,当事人是可以提起再审或者抗诉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再审;而各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则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
对于行政强制执行是可以提起诉讼的,提起诉讼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法律规定,行为人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核后,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复议后,如果法律、法规没有限制性规定的,能提起刑事诉讼。当事人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起诉的,其诉讼时效为十五日。
对行政规章,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不在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