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股东连带责任的范围:一是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是股东出资不足的,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三是股东抽逃出资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
股东连带责任一般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或股东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情形下,股东应当在一定限度内,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责任制度。
公司资本增加会增强公司实力,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但公司资本增加必然调整现有的股权结构,直接影响现有股东的利益并可能在股东之间引发利益之争议及纠纷。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股东签的连带责任担保有期限。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保证期间的就按照约定的履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
股东连带清偿责任的承担主要是在滥用公司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情形下,偿还公司债务。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一般不负连带责任,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形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 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公司债权人因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失信行为导致公司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偿债义务,而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股东增资连带责任是指,当一部分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话,公司的发起人以及被告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这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如果发现用于出
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用不用明示,应进行区分:没有违约时,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用明示;已经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进行履行时,则先履行的一方行使就用明示;在先履行的一方不能履行等,但没有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内部的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拥有优先购买权。因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