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4
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的量刑标准为: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既遂的量刑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的主体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如果是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该行为的,则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上述规定判处刑罚。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
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法院的判刑规则: 1、触犯本罪的。法院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犯本罪是由上级部门强令实施的,则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本罪相应。
刑法对滥用职权罪追诉期的起算日期的规定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是指犯罪行为发生的日期。
我国的刑法对滥用管理公司以及证券职权罪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概念通常是,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手段,让不符合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并且予
滥用职权罪的法定量刑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
我国的刑法对滥用管理公司以及证券职权罪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概念通常是,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手段,让不符合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并且予
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滥用职权犯罪后能向公安机关主动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就是自首。
戒毒所协警滥用职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
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设立审批、登记机关和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审批机关的正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