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22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者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主体在收购、销售货物或者在提供有偿服务时,发生下列行为的情况:标签或者价目表上标示的产品与实际收费不符的,对同一商品或者同一服务在同一场合使用不同价格进行结算的,销售商品时不标示相关商品的价格
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了,经营者不可以用虚假或者容易使消费者误导的价格手段来进行营销,诱导消费者与之进行交易;第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也有规定价格欺诈的几种行为。如虚构降价、虚假优惠诱骗消费者购买。有
属于价格欺诈的是: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虚假标价、虚夸标价、虚假折价、虚构原价;两套价格;模糊标价、模糊赠售;隐蔽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价格承诺。
中介可能具有以下价格欺诈的情形:设置合同陷阱、隐瞒房屋真实情况、赚取不合理高低差价、合同未履行完毕时要求将钱交给代理人、假冒房东、收取中介费以外的杂费等。
价格欺诈的行为有: 1.虚假标价; 2.两套价格; 3.欺骗性标价; 4.模糊标价和虚夸标价; 5.虚假折价; 6.对处理品不标价; 7.不如实披露赠品情况; 8.隐蔽价格附加条件; 9.虚构原价; 10.不履行价格承诺; 11.虚构比较价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属于价格欺骗的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销售处理商
中介价格欺诈的情形有: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等。
价格欺诈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经营者有价格欺诈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处以最高一千元罚款,并对消费者进行相应赔偿。《治安管理处罚法》,有诈骗行为,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介价格欺诈的情形: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