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0
第三人提供担保是用来担保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的一种担保方式,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 没有书面合同,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抵押物或者其权利证书已交给抵押权人的,可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但是动产抵押担保的需要在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以对抗善意第三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破产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之后清偿所欠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偿金; 3、其余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不足清偿的,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三人抵押担保合同是指,抵押权是一个担保物权,是为了保护债权在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可以主张抵押物来实现债权。当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而第三人又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第三人就获得了该动产的物权,抵押权就不能在向该第三人主张的合同。
顺位抵押担保合同中抵押权实现的顺序: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三人抵押担保的合同如果具备下列要件的有效:各当事人均具有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并且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等手续。
一般情况下抵押担保的期间是六个月。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提供担保是否需要提供抵押物需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担保类型确定,如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的是抵押担保的,就需要提供抵押物,如双方约定的是定金担保的,就不需要提供抵押物,但是需要支付定金。
当同一动产上多项担保物权竞存时,优先受偿顺序可简要概括为:留置权>购买价款抵押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按照登记、交付时间先后)>未登记的抵押权。
债权人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物拍卖清偿顺序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