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5
生育费用可以去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报销。职工本人或者其所在的单位可以依法向上述机构提出报销的请求,并提交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等所需的材料。
生子女的医保和生育保险是不可以同时报销,通常生育所产生的费用由生育保险报销。生育保险报销必须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前往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直接在该定点医疗结构的结算窗口进行报销。申请生育保险报销需要的材料: 1、计划生
生育保险报销的方式为:应在分娩后一年内,持相关材料,到医疗生育待遇审核部门(社保局)办理。且报销应符合如下法定条件: 1、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费; 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3、其他条件。
男方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如下: 1.男方应该符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另外也要符合法定的生育条件。 2.男方的用人单位为男方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3.女方并没有被列入生育保险的范围。
生育险待遇申领申请人提供下列资料: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出生证)或户口簿、诊断证明(生产医院开的生产证明,出院时开的)、费用凭据(出院时打印的)、本人身份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属异地或境外难产提供住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生育保险门诊不能报销,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
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保缴费,生育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生育的当月和补缴生育保险费的月份不计入。(累计满12个月即可,没有连续缴纳也行);失业人员必须办理失业登记,申领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补贴的须当月有生育保险缴费。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生育女职工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主要如下: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
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将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5%,即分别从原来的40%、50%、60%提高到45%、55%、65%;5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仍执行原规定的报销比例。
新政策实施后,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门诊报销水平将达到55%,每年可减轻参保人员1500多万元门诊医疗费负担。医保财政补助每人每年提高到43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500元提高到550元,其中财政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