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保证人的抗辩权是保证人基于所保证的主合同债务人抗辨权而享有的在债权人提出保证之债履行请求时予以拒绝的一种权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不安抗辩权人指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享有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的人。
保证合同单务性、无偿性的特点,决定了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只能享有消极的防御权利,即抗辩权。狭义的抗辩权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担保合同中保证人的抗辩权有: (一)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享
超出欠条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是指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则贷款人的诉讼请求会被驳回,但是如果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由于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释明诉讼时效,因此也可能诉讼请求不会被驳回。
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效期间届满,担保人取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担保物权所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三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诉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构成要件: 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适用条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放弃抗辩权是指当事人放弃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其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如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乃是指双务契约中当事人之一方于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拒绝提出自己的给付之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须具有以下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