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30
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方面,我国采取的是一种“原告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的模式。 也就是说,除非法律法规作出特别规定,行政复议并非提起行政诉讼之前的必经程序。而在原告选择方面,既可以选择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不申请复议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除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在法定复议期限以内不得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若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将行政复议规定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的,则当事人可以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如果法律、法规有限制性规定的,则当事人只能按其规定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作为被告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应对行政诉讼。一是复议机关要写好答辩状。答辩状是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最重要的诉讼文书是复议机关要整理好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是全面审查,因此,不管行政起诉状提出哪些问题,复议机关都要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
1、性质不同。税务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2、管辖机关不同。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而税务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管辖。 3、审理方式和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申请与行政诉讼之间进行衔接的相关规定是收到复议决定起或复议期满起十五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
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是: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
一般是被告举证。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指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行政机关应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当向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交可以证明自身行政行为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证据,以应对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对于合法性的全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