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16
行为人误把假毒品当真毒品贩卖的,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犯。因为行为人客观上不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即不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犯,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贩卖假毒品分两种情况,一是贩卖掺假毒品,二是贩卖纯粹的假毒品,这是贩毒分子为牟取暴利而常采用的手段。掺假毒品,对这种情况,只要经过鉴定,确定行为贩卖的物品中确实含有毒品成份,不论其中有多少其他成份,均应定贩卖毒品罪。
贩卖假毒品的定性: 贩卖假毒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以假充真或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获利,二是行为人不知道贩卖的毒品是假毒品,主观上是故意,但是贩卖的毒品是假的,构成犯罪未遂,处罚时依据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共犯的认定,主要还是根据《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加以认定。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根据以上所述,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
贩卖毒品罪的既遂的认定是:实施了购买毒品行为,如果正在进行毒品交易人赃并获或已经买进了毒品的。对于非以购买方式获得的毒品予以贩卖的,如祖传、他人赠与的毒品,只要将毒品带到买方约定的地点开始交易的。因贩卖毒品被抓获后在其住所查获的毒品。
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的认定,主要包括: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共同的贩卖毒品事的行为; 2、在犯罪主体上,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3、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有共同的贩卖毒品的故意。
如果是以下两种情节的话就构成贩卖毒品罪: 1、介绍人为贩毒者介绍联络购买者的,那么与毒品贩卖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2、介绍人明知购毒者以贩卖毒品为目的购买毒品,仍然接受其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贩卖毒品罪属于行为犯,行为犯是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在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就是完成了犯罪行为,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因此这种行为的实行过程达到一定程度就能视为行为的完成。毒品犯罪的核心环节
认定贩卖毒品罪的方式: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1、主体是一般主体; 2、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 3、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构成贩卖毒品罪,而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则符合诈骗罪,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