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24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量刑为:犯此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教育设施,主要指学校的教室、宿舍、食堂、围墙、体育设施等。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标准是:构成该罪,一般犯罪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或者是出现了造成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应当立案追诉。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处罚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后果特别严重的,则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量刑处罚: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后果特别严重的,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发生重大伤亡安全
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依据刑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的量刑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为人在一般情形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处罚的对象是直
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依据刑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
一般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量刑: 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行为。
根据造成的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量刑,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