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2
隐名股东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等没有显示。这样的一些情况如果没有书面协议是非常容易发生纠纷的,那么隐名股东可以起诉名义股东吗?当然是可以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由于对外股东名册或者登记机关记录的股东都是名义股东,相对人不可能知道其不是实际出资人,如果发生股权纠纷,都由名义股东承担后果。
名义上的股东需要对外承担股东的责任。因为名义股东只是和实际出资的隐名股东签订的股权协议,只是两人内部的协议,不产生对外效力。但是名义股东承担完法律责任之后,可以根据协议内容向实际出资的隐名股东追偿。
公司的债务,隐名股东不需要担责,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
合伙企业的股东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股东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存在以下情形时,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享有一样的权利,具有等同性。我国公司法并未绝对否认隐名股东的合法性,只是在对抗善意第三人时,否认其合法性。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
隐名股东需要对外承担责任,隐名股东是属于公司的内部法律关系,对其处理订有合同的从其合同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隐名股东”具有股东地位,享有股东权益。在公司出现经营上的风险等情况时,“隐名股东”应与其他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的资产承担清算责任。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签订的协议如果符合以下条件的就是有效的: 一、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作为协议当事人,必须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应该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作为协议主体的法人、非
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承担责任的标准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购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的企业法人; 4、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隐名股东对债务需要承担责任,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当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隐名股东是指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
财产混同属于法人人格否认情形,因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挂名股东对外是需要承担责任的。若是隐名股东未足额出资,挂名的股东应当补足。股东之间存在代替持股法律关系可以用代持股协议来证明。隐名股东的权益有投资权益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