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0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
交强险有责无责都是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剩余的部分,由承担事故责任的人在商业险的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够的部分再由责任人承担。
只赔付第一份购买的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规定,投保的两份交强险即便都是有效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两家保险公司都需要按交强险最高限额对受害人进行赔偿。首先,基于对交强险所承保的保险价值的分析,交强险并不是无限度的对受害人
交通事故交强险人身损伤的费用以及财产损失的费用。具体的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交强险以外的赔偿责任的划分标准是: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分别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等赔偿责任和次要赔偿责任。
行为人醉酒或饮酒后造成交通事故之后,交强险是依然应当进行赔偿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当事人在造成追尾事故之后,所购买的交强险应当首先就财产损失的数额进行赔偿。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致害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交强险在赔付限额内履行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是合法的。
追尾全责交强险赔偿。机动车辆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对于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发生追尾,通常情况下后车负全责。 处理时,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车辆定损事宜即可。 发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以共同申请公安机
醉酒交通肇事交强险可以赔偿。对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在被保险人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有权向致害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