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非法集资的双方必定集资方为一个单位或者个人,被集资方为一般百姓或者单位,原则上应当人数众多,数额巨大,至于是否一定以30人作为标准,这只不过是一个参考。如果一个非法集资项目所涉人数不多,但数额巨大的,仍可能构成非法集资,其同样会产生严重的社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的要件有: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
自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数额达到300万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对行为人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
标准如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非法集资内容包括单位或者说是单位内部当中的工作人员,个人没有经过相关的机关的批准之下,就无缘无故的向社会进行资金方面的筹集,那么就属于违法集资这种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对社会的相关经济方面的秩序损害非常大,因此已经规定在刑事犯罪当中。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该类罪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
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是刑法中规定的不同种类的罪名,非法集资涉及的两大主要罪名按照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非法融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