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6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到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到哪个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1、维修被损坏车辆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事故车无法修复或者车辆报废,购买和事故车价值相同的车辆费用; 3、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而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交通事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物价机构对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进行鉴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是这样的: 1、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2、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 3、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