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03
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为: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汇票背书要记载以下事项: 1、背书日期,没有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背书人签章; 3、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票据上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2.有益记载事项。有益记载事项分为绝对有益记载事项与相对有益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就支票的有益记载事项只直接规定了支票收款人事项,即,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据此,收款人名
银行本票记载事项:1、表明“银行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的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签发票据是票据行为的首要环节。出票人签发票据的格式要求和记载事项,必须遵照法律的规定,也就是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定要件,这是各国的票据法的基本要求。但是对于票据形式、必须记载的内容,在法律的规定上又有
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下: 1、表明“支票”的字样。这是为了确定票据的性质,使当事人易于辨认,以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指出票人作出的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付款,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意思表示; 3、确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该载明的事项如下: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
公司章程,指的是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所制定的和规定的:公司名称、办公住所、经营范围、经营制度相关信息的基本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以下事项: 1、公司详细的名称以及办公住所; 2、公司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