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6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期限为六十日。《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应当在获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六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
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限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限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一般是六十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知道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天内,如果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法律对申请期限另有规定的则除外。
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一般是六十日内。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或财产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则除外。
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起诉的期限:为行政复议期满后十五日。不服行政复议的,可以在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过期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机关一般需在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自其受理复议申请之日算起;并且延长的期限也至多不超过三十日。如果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作出决定的,该决定无效。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期限:一般为60日,如其它法律、法规将复议期限规定少于60日,一律按本法60日执行。但是如果其它法律规定复议期限超过60日,则按该法律规定超60日的申请期限执行。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当事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六十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可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则按该期限来提出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期限是60天,特殊情况下可以延后30天。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六十日内要完成整个的复议工作。依照行政复议法,受理之日即指应当履行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