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7
一般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就属于担保期限约定不明。《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
1、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合同生效后,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对担保期限约定的不明确,不能根据其约定确定一个明确的期限的,可认定为担保期限约定不明。在该情形下,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
担保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期间届满的,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人都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出纳担保书担保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下列情况下为担保期限约定不明:当事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或者约定担保长期有效的等情况。如果担保期限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担保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况:当事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或者约定担保长期有效的等情况。如果担保期限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如果主债务的履行期限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担保期限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即上述所
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借款期限,如果不能协议补充的,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返还欠款,但必须给债务人准备时间。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合同期限约定不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期限;不能达成协议的,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其履行,但必须给必要的准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