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6
高空落物与高空坠物伤人的侵权责任应由侵权人依法承担。如果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高空坠物的物主责任该归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确,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施工过程中的高空坠物责任的划分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若被侵害人因高空坠物的行为受到损害,则具体的责任承担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来进行认定:如果造成他人损害,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侵权人的,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但赔偿后,如果发现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追偿。
高空坠物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是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坠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如果是建筑物的搁置物,或者是悬挂物脱落,坠落砸到路上的行人的,那么该侵权的责任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是负责人全体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高空坠物责任这么认定: 1、高空坠物责任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首先,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确定侵权人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责任,不能确定的,由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高空坠物连带责任是,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高空坠物事件发生后但找不到明确的侵权人的,则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
监控高空坠物侵权责任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
高空坠物的侵权责任原则在我国适用的是过错原则的过错推定,也就是说,这个行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可以免除责任。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