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8
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即三年,自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之日起计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代位权要件包括: 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的债权合法有效; 2、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合法有效; 3、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尚未清偿; 2、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4、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不是专属权
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物上代位一般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
代位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在三年内,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是债务人不行使他的债权或者与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从而影响到债权人对其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的代位权只能通过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来实现。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1、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形式,是指法律赋予债权人制止债务人财产减少的权利,以保证其债权实现的一种措施。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要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有权存在; 3、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
债权人具体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时间是: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没有债权的存在,就没有代位权的存在。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3
债权人实现代位权要符合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必须有权利存在; 3、债务人必须忽视行使其权利; 4、债务人忽视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