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0
首先,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是不可以并用的。 由于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不可并罚。 其次,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 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
不可以。 1、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那么此时,违约责任则具有惩罚性,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 2、在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禁止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因此,对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可以并用。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都是合同责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后者则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所以,损害赔偿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结合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并存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违约金,也可以选择损失赔偿,但只能择一适用。具体由当事人自主协商进行选择。并且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损害赔偿的基本性质在于补偿,因为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补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没有违约行为,也就没有违约责任。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不可以同时适用,当事方只能选择一个。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自行约定数额或者是计算方式。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承担违约责任方式,不可并用,而且违约金就是损失赔偿金,两者虽有区别但都是对守约方进行补偿,其本质是一回事。因此,违约方不能既承担违约金又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是不能同时主张的,只有当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违约所造成损失才能请求支付超过违约金的赔偿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或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对同一违约事实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1、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货币; 赔偿金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一定数量的货币进行赔偿。 2、不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惩罚性的违约金约定有效,但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