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6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如下: 一、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
生产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应当建立并执
销售者应负的产品质量责任如下: 1、建立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
销售者所承担的产品责任指对于其所销售的产品造成损害的产品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法律规定销售者应承担以下产品质量义务: (一)、执行进货验收制度 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合格标识。通过产品质量验收,可以确定产品流转过程中产品质量状况,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也能够分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二)
销售者所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持进货产品原有的质量等。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销售者应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 1.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合格标识。 2.在向消费者出售产品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应当根据产品的性质、特点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最重要的义务是保证所销售的产品
销售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质量责任的免赔有以下情形: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产生产品质量缺陷的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可免除其产品的质量责任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生产者没有将产品流入市场。 二、生产者将产品投放市场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市场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