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1
如果刑事案件已过追诉时效,一般是不可以立案的,如果必须立案追诉的,则需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一般案件已过追诉时效的,不予追责;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已经结案的重新立案侦查是可以的,如果是行为人在第一次立案侦查的期间已经被逮捕关押的,公安机关在二次立案侦查的期间如果是认定其存在逃避或者是存在社会危害性的情形的,仍旧可以对其进行逮捕,并且二次立案侦查的程序与一次侦查的是一致的。
1、不算常事,刑事案件退侦主要是是因为证据不足才被退侦的,证据充足是不会被退侦的。 2、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
刑事案件不是法院退卷补充侦查,法院负责审判。如果案件证据不足,检察院应提出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终止侦查后,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重新立案侦查。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
公安机关应当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调查、收集和检索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轻罪或者重罪的证据材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可以依法先行拘留,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经侦科立案的条件具体如下: 1、公安的经侦部门在受理报案之后,经过审查,凡是符合立案条件的,经过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后,即可立案,凡是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过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则可不立案。 与此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可以撤销。刑事案件立案撤销是指的侦查机关对于所立的刑事案件,经过侦查,发现对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撤销所立案件的侦查活动。依法撤销刑事案件,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遇到以下情形,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
报了警立了案是否可以撤案,要根据情节来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具体如下: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