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7
工伤鉴定机构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进行认定之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鉴定一般是在社保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去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没有去申请,职工一方可以在一年的时限内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非浙A号牌小客车——错峰限行 限行时段:绕城高速公路内所有高架路、快速路(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的错峰时段为工作日的7:00—10:00和16:00—19:00;错峰出行范围内的其他道路错峰时段仍是工作日的7:00—9:00和16:30
1、市南区。办理机构: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南区办事处。办理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9号2楼。办理电话:85971830。邮编:266071 2、市北区。办理机构: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北区办事处。办理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延
工伤鉴定机构为社保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工被依法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去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而职工一方在单位不申请的前提下,可以在一年内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工伤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鉴定机构是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向该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若单位不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则职工一方可在一年内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