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30
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登记机关解除,或者是向法院起诉该婚姻无效。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根据《民法典》规定: (1)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2)当事人以及
无效婚姻案件不准许撤诉。根据法律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一经受理,经审查确实属于无效婚姻,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无效的判决,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以维护婚姻的严肃性。
无效婚姻案件不能按撤诉处理。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无效婚姻不能按撤诉处理,应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要去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对婚姻无效进行宣告,由人民法院宣告才行,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无效婚姻到人民法院予以解除,由法院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当事人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间不受限制,当事人可以在取得结婚登记后的任何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在婚姻当事人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一方或者双方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婚姻无效。无效的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当事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现无此权力;确属无效婚姻的,申请人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 无效婚姻,指已经办理结婚登记,除胁迫婚姻以外的其他欠缺结婚之实质要件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如下: 第一、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第二、请求权人不同。 第三、请求权的存续期间
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