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主要在于概念范围和责任形式的不同。 1.在概念范围上,产品质量责任仅仅针对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质量上的法律责任,而产品责任的概念要更为宽泛,指的是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在责任形式上,产品质量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用为产品缺陷承担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将产品以任何形式进行出售、出租以及抵押、质押、出典等。产品处于生产阶段和出厂检验前的仓储阶段均属于未投入流通领域的阶段。 2、产品
在产品运输或仓储过程中,发生侵权应当依照下列原则处理: (1)在缺陷产品尚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但危及到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下,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2)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可以发生产品责任的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存在缺陷。 (二)有损害事实发生。 (三)损害因产品缺陷而造成。 以上产品责任的三方面构成要件必须同时具备,产品提供人才能承担产品责任,对于受害方当事人来说,在产品责任诉
能够承担产品责任的产品应具备产品存在缺陷、发生损害事实、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坏的条件。以上产品责任的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产品提供者才能承担产品责任。对于受害人,在产品责任诉讼过程中,必须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确实发生损害事故。而且产品缺陷和损害之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的缺陷造成他人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论产品所存在的缺陷是来源于生产者,还是销售者过错导致的抑或是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被侵权人均有权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无论产品缺陷是由于生产者、销售者还是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被侵权人都有权向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产品存在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正所谓“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从法律上来讲,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一个通行的原则。
企业应保持资质一致性。重点落实下列责任: (一)保证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有效、一致;保证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当与许可证书内容一致; (二)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
我国法律虽并未明确规定生产者与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有些判例认定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其学理基础在于销售者、生产者对消费者应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在学理上,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各自立场在客观上就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
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消费者因此而产生的运输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 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因为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不包括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 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应由消费
产品销售者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种类包括: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质量;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等。
生产者不用为产品缺陷担责的情形包括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以及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