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14
在培训期,员工离职的,员工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初次之外,劳动者违法离职的,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是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1、要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违约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3、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
合同当事人违约后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定违约责任包括有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在这两种情况下,劳动者违反约定,公司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情形有: 1、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委托人迟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研究开发人不承担责任。 3、委托人逾期两个月不支付研究开发经费或者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分为二大类,一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二
以下这些情况下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一)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造成对方损失的; (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 (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按合同的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的,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
房屋居间合同违约,如果对方不追究,就无需承担责任。如果对方没有在诉讼时效内要求自己承担违约责任,诉讼时效过了之后,自己就可以以诉讼时效抗辩,不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律上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很多,比如公司法中就有规定,如果是一个人开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其个人不能将自己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进行明确划分的,那么就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再比如如果公司的股东滥用自己的权利,导致公司经营不善,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