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3
《公司法》注册资金缴足期限由股东约定,认缴年限最长为二十年,约定之后,认缴的日期也是可以约定变更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起设立的公司是不需要验资的。
2013年12月28日修订发布并于2014年3月1日起生效的《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作出了重大修改,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转为认缴制,对缴纳期限亦原则上不再做强制性规定,而交由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里予以约定。 但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公司,公
股东缴纳出资期限应当由公司的章程来确定的。因此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规定股东的缴纳出资期限,依照一般的习惯,出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年。到达二十年的,也可以通过修改章程的方式延长出资期限。但是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的除外。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
注册资金缴足期限的规定是股东可以约定缴纳的期限。股东认缴期限最长是二十年,而且是可以变更的,但是当公司的经营出现异常或者是资金链出现问题时,即使未到认缴的期限,也应当补足出资。
2013年12月28日修订发布并于2014年3月1日起生效的《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作出了重大修改; 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转为认缴制,对缴纳期限亦原则上不再做强制性规定,而交由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里予以约定。 但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公司,
对于注册资金的缴纳期限由股东进行约定。《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注册资金缴足期限的规定是:股东可以约定缴纳期限,认缴期限最长是二十年,期限可以变更,但当公司经营出现异常或者资金链出现问题时,未到认缴的期限亦应补足出资。
注册资金认缴到期未缴的需要承担的后果有: 1、没有按期缴纳的股东对其他股东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2、如有人向公司主张债权,未能及时出资的股东需要对未出资的部分承担清偿或赔偿责任。
2013年12月28日修订发布并于2014年3月1日起生效的《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作出了重大修改; 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转为认缴制,对缴纳期限亦原则上不再做强制性规定,而交由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里予以约定。 但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公司,
注册资金认缴到期未缴的,股东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股东有义务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注册资金通过向银行账户转账方式来进行缴纳。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认缴,是《公司法》提到的股东对本人所应缴纳的全部股本的承诺和认可,它和实缴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