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2
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从签订劳动合同那一刻开始,劳动者就与劳动者的单位确定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是确定劳动关系最主要的事实,劳动者有权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也就意味着劳动者真正成为了劳动力的所有权人,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劳动力获取相应的
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无效。履行赡养义务是法定的,是硬性规定,不需要老人与法定继承人以赡养协议形式再确定。如果老人立遗嘱,在确定继承人的同时,附有继承人义务的,该继承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赡养老人并不丧失继承权,但在遗产分配时应当少分或不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代位继承人有赡养义务。只规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承继合同与原合同的关系为继承合同是原合同变更后的合同。除法律变更和人民法院依法变更外,合同变更主要是当事人协议变更。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合同本身就是合同。因此,合同变更适用民法典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规定。希望变更合同内容的一方首先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
解除收养关系的子女是否承担赡养义务,要范情况而定。收养关系终止后,可以消除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当收养关系终止时,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原有的抚养义务当然会消除。因此,一般而言,收养关系的解除,养父母与子女之间
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特征如下: 1、调整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某些原则例如等价有偿原则,不能适用于调整财产继承法律关系。 2、客体比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范围窄得多,仅为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物、财产权利与债务。 3、在内容方面与许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有继承权,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不继承遗产要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 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放弃继承权就消除这一义务。除非子女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无力承担赡养义务了,此时子女可以不再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
未赡养仍然可以继承遗产。但存在如下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的除外: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等。且后两种情形,被继承人明确表示谅解的除外。
并不是谁赡养谁继承遗产。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法律对继承的规定是: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继承;没有协议,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既没有协议,也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